一次搞懂3大基本「有薪假」,僱主僱員皆大歡喜
除了每月發放薪金的日子,打工族期待又期待的,應該是可以放假休息。假期既是僱員根據《僱傭條例》的應有權益,僱主對於法定假期、休息日及年假等有薪假期的相關細節,宜多加注意,否則,可能會因為沒有「依法辦事」而被檢控,尤其當公司人手奇缺,僱主以為可用薪金彌補員工原有的休假,但原來各類假期有不一樣條例要依,以錢代假的做法,分分鐘會令僱主觸犯勞工法例,問責兼受罰。
另外,根據JobsDB的引才法則(Laws of Attraction)發現,不少千禧世代都準備組織自己的小家庭,所以認為公司提供額外有薪產假或親職假是必需的比率高達34%,較整體平均數多近一成。
釐清「公眾假期」與「法定假期」
很多人以為,但凡「紅日」公眾假期,就是有薪法定假期(俗稱「勞工假」);其實,根據香港《公眾假期條例》,只有部分僱員(如政府機構、大機構、大企業的員工)才可享每年17日的有薪公眾假期(又稱「銀行假」);而《僱傭條例》所定的12日法定假日,亦即「勞工假」,才是人人有份,每名僱員,永不落空。一覽以下列表,就會對「法定假期」及「公眾假期」的區分,一目了然。
法定假期(即「勞工假」)如下: | 公眾假期(即「銀行假」)會多了這5天: |
1. 1月1日 | 1. 耶穌受難節 |
2. 農曆年初一 | 2. 耶穌受難節翌日 |
3. 農曆年初二 | 3. 復活節星期一 |
4. 農曆年初三 | 4. 佛誕 |
5. 清明節 | 5. 聖誕節後第一個周日(即Boxing Day) |
6. 勞動節 | |
7. 端午節 | |
8. 香港特別行政區成立紀念日 | |
9. 中秋節翌日 | |
10. 國慶日 | |
11. 重陽節 | |
12. 冬節或聖誕節(由僱主選擇) |
僱主不可不知的「法定假期」3大要點
#1 切勿以錢代假:《僱傭條例》規定,但凡為僱主連續服務滿3個月的僱員,就可在法定假期,放有薪假。僱主如不給予員工法定假日,或以任何款項代替法定假日,即屬違法,可被判罰款HK$50,000。若然僱主扣除僱員工資,以抵銷全部或部分法定假日薪酬的話,除會被罰HK$100,000,更可監禁1年。
#2 「法定假日」有彈性:每逢大時大節,如中秋節、聖誕、新年,對於某些行業來說,如服務業、零售業、餐飲業等,如全體員工休假,的確會對公司和生意造成很大影響;僱主其實可以在不觸犯法例情況下,另定放假日期,做法是:
在任何法定假日之前或之後60日內,另定日子(條例上稱之為「另定假日」),代替該法定假日。但僱主必須在該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兩者以較早者為準)不少於48小時之前,以書面或口頭方式,通知僱員,或在工作地點的當眼處,張貼有關通告。
但須留意,「另定假日」是不可以與另一「法定假日」、「另定假日」或「代替假日」重疊。(所謂「代替假日」,是在僱傭雙方協議下,於任何「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之前或之後30日內,另定日子,取代原先的法定假日或另定假日。)
#3 如果法定假日撞正休息日:有些僱主誤以為,如法定假日碰巧是員工的休息日(即按照《僱傭條例》,僱員每工作7天,可享最少1天的假期),法定假日將凌駕於休息日之上,僱主只需給予法定假日就可。其實,根據條例,僱主必須於休息日翌日,讓員工補假。
參考例子:
今年冬節為12月22日星期日,如僱主選擇以冬節為法定假日,而某員工的休息日是星期日,適逢冬節,僱主就應讓員工於翌日(即12月23日)補假。
*註:補假日子必須定於非法定假日、另定假日、代替假日或休息日的日子。
僱員休息日FAQ
Q1:公司近期流失人手,身為僱主,可要求員工共渡時艱,連續上班而暫時不在休息日休假嗎?
A1:按照《僱傭條例》,但凡以連續性合約受聘用的僱員,僱主必定要讓員工每工作7日,享有不少於1天的假期;在休息日當天,僱員是有權在24小時不工作。
不過,在員工同意下,僱主是可另定休息日,代替原來的指定休假。如要另定休息日,日子必須安排在原定休息日後的30天之內,此外,僱主並必須在原定休息日後的48小時內,通知僱員另定休息日的日期。
僱主如無合理辯解而不給予僱員休息日,或強迫僱員在休息日工作,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HK$50,000。
Q2:據聞,僱主是可以對僱員的休息日不支薪,可有其事?
A2:休息日屬「有薪」或「無薪」,可由僱主和僱員雙方協商決定。但有一點須注意,假使僱主在僱傭合約內列出條件,規定僱員必須在休息日工作,才可獲發每年花紅或年終酬金,則屬無效。
有薪年假 小通識
Q1:僱員的有薪年假日數,是否有法定「最低消費」,僱主需要依循?
A1:根據《僱傭條例》,僱員只要按連續性合約受僱滿12個月,便可享有薪年假。而有薪年假的基本日數,是按僱員受僱年資,由第1年7天遞增至第9年的14天,但亦有公司會給予員工更多有薪年假;至於條例規定的最低日數要求,可參考以下列表:
受僱年資 | 僱員最少可享有薪年假日數 |
1年 | 7 |
2年 | 7 |
3年 | 8 |
4年 | 9 |
5年 | 10 |
6年 | 11 |
7年 | 12 |
8年 | 13 |
9年或以上 | 14 |
雖然條例說明,年假須在一段不間斷的時間去放,但如僱員要求,而年假日數又不超過10天的話,僱主是可讓僱員將不多於3天的假期分開放;如果年假日數超過10天,只要其中7天是連續放,餘下的就可由僱員隨意安排。
放假規矩雖有白紙黑字列明,但大多數公司仍是容許僱員彈性安排自己的有薪年假。而有一點僱主是不能越雷池半步,就是不可不讓僱員放年假,否則可被檢控,一經定罪,最高可被罰款HK$50,000。
Q2:僱主是否不需要向兼職員工,提供有薪年假?
A2:根據俗稱「4.18條例」的《連續性僱傭合約》,僱員只要連續受僱於同一僱主4星期或以上,而每星期最少工作18小時,就有權享有有薪假期、法定假日及休息日,所以,但凡符合上述條件的員工,即使是兼職或臨時工,同樣受到如長工的保障。
Q3:公司有員工離職,接任人未能及時履新,如僱主想這名離職員工不扣假提早走,而將餘下有薪年假,以工資作交換,會否抵觸僱傭條例?
A3:根據法例,僱主是不得支付工資,代替年假,即所謂「買假」;但如僱員同意,是可選擇接受僱主支付款項,代替部分年假,而這「部分」只限於超過10天的年假部分。
資料來源:勞工處、香港天主教勞工事務委員會
*文章內容只作為參考,有關資料的準確性以政府頒布的條例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