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請Freelancer就冇僱主責任?勞工法下的自僱人士定義你要知
「零工經濟」近年大行其道,統計處資料顯示,2017年全港有79萬名兼職工、臨時工、合約工、自僱人士,為僱主在招聘時提供更具彈性及成本效益的人力資源選擇。
很多僱主在招聘freelancer時,以為只要在合約上訂明freelancer是自僱人士,便一天都光晒,無需為freelancer承擔任何法律責任。但其實目前勞工法例並沒有對freelancer作出清楚定義,所以難以區別假自僱和真自僱。
勞工處曾指出,沒有任何單一因素可區別僱員與自僱人士,當中常見的重要因素包括:
(a)對工作程序、時間及工作方式等安排的控制權;
(b)工作時所需器材、工具及物料的擁有與提供;
(c)是否自行經營業務及負上投資及管理責任;
(d)是否合理地被視作僱主機構的成員;及
(e)是否有權自行僱用幫工協助工作。
法庭會根據每宗個案的具體內容來判定雙方是否僱傭關係。
2003年自僱人士身份判例
2003年便曾有過一個案例:一名冷氣技工在工作時不慎受傷,引至左眼人身永久傷殘達到30%,喪失工作能力達到45%,於是向判頭索償。在這件案件中區域法院發現該名技工:
沒有責任一定要為該判頭工作,可隨意接受或拒絕該判頭給他的工作,而該判頭也沒有責任固定提供工作給他
能夠自由選擇替哪間公司工作,並同時受聘多於一間公司
於強積金申報中填寫為自僱人士
上訴庭亦同意上述發現,以自僱人士來理解這名技工似乎相當合理。
但是,當案件上訴至終審法院時,法庭最終還是裁定該名技工為判頭公司員工,而僱主需按《僱員補償條例》作出賠償,原因包括:
維修冷氣的生意屬於判頭公司;
技工曾經做過冷氣工程生意但在數年前失敗;
判頭指定技工需要做甚麼工作,並給他每天HK$550加班費的酬勞;
生意的所有盈虧均是判頭的。而技工不承擔財政上的風險,除了每天的報酬也不會得到任何利潤;
判頭管理有關生意,也聘請其他工人,有一些工人與受傷工人一起工作;
受傷工人親自完成委派給他的工作,沒有聘請任何幫工;
判頭承擔工作上的交通開支;
工作用的器材由判頭提供;
受傷工人採購任何工作所需的物品,就算是很少的數目都向判頭報銷,由判頭承擔。
可見自僱與否,其實是極易陷入爭議當中。
留意觸及《僱傭條例》的保障範圍
除了自僱人士的界定外,僱主亦要留意聘用freelancer有否觸及《僱傭條例》的保障範圍。
一般僱主或有種錯覺,認為「散工」不會有「長工」福利,但事實上,《僱傭條例》並沒有所謂「長工」或「散工」的分別,只要僱員是以「連續性合約」受僱,那不論他/她是全職或兼職,都會受到《僱傭條例》的僱傭保障外,僱主也須要承擔僱員所有法定的權益。
「連續性合約」是指連續4星期,每周工作18小時,換句說話講,假如一名員工每日上班9小時,他/她只要每星期上班2日,便是受保障的僱員。
假如freelancer成了僱員,有機會喪失了什麼「優勢」?
成本方面,僱主除了服務報酬外,還需要為freelancer給予法定權益有有薪假期、購買勞保、支付強積金僱主供款等等。
彈性方面,僱主不可以隨便終止freelancer的合約,而必須按照法例要求,如有試用期向受僱超過一個月的員工給予不少於七日通知期,如沒有試用期就而沒有訂明終止合約的通知期,則給予最少一個月通知期。
出糧方面亦必須跟據《僱傭條例》要求,在工資期完結的七日內支付工資,不能用找數給服務供應商的概念,把支付報酬的時間拖到幾星期後,否則將面對最高罰款35萬以及監禁3年的刑罰。
在聘用freelancer時,僱主必須小心留意相關法例的規定,以免不慎誤墮法網,得不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