強積金對沖機制將被out:資方不可再以MPF,抵銷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
強積金(MFP)制度自2000年實施以來,「強積金對沖」機制一直沿用至今,所謂「對沖」,即法例允許僱主解僱員工時,在強積金戶口中的僱主供款部分,提取其累算權益來抵銷須付的遣散費(Severance Payment)或長期服務金(Long Service Payment)。不過,2022年5月立法會三讀通過取消「強積金對沖」機制,並於2025年5月1日正式實施。新方案下,僱主以及為公司勞資雙方把關的HR,應如何計算應付的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當中又有甚麼相關細節,需要打醒精神?
遣散費及長期服務金,有指定計法
根據勞工處《僱傭條例》指引,合乎以下資格的受解僱員工,也能領取遣散費或者長期服務金補償。
領取遣散費資格
在連續性合約下,受僱不少於24個月,並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
・因裁員而遭解僱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限屆滿後,因裁員而不再獲續約。
・遭停工
領取長期服務金資格
在連續性合約下,受僱不少於5年,並且符合下列任何一項條件:
・因裁員而遭解僱,而並非因為犯了嚴重過失而遭即時解僱。
・有固定期限的僱傭合約,在期滿後,不獲續約。
・在職期間死亡
・因健康理由而辭職
・65歲或以上,因年老而辭職。
至於遣散費、長期服務金的款項計算方式如下:
月薪僱員:
計算方式:(僱員最後一個月的工資x 2/3)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註:工資上限為HK$22,500,即是,就算僱員月薪3萬,在計算遣散費時,只會是:($22,500 x 2/3) x 年資
日薪或件薪僱員:
計算方式:(僱員最後工作的30個正常工作日中,由僱員選任何18天工資) x 可追溯的服務年資
*不論是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員可得的款額,也有上限,最高金額為HK$390,000。
舊制:「累算權益」多寡可影響對沖
在之前的「強積金對沖」機制下,僱主如因裁員或結業,須向僱員作出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補償時,是可以從其強積金供款的累算權益之中,提取款項,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這筆數。所謂「累算權益」,是僱主每月將僱員入息的5%,或HK$1,500「封頂」上限,放入強積金帳戶後,連本金及投資回報累積而來的金額。
假如僱主部分的累算權益是高於應付的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僱主是不用就上述補償作額外支出,亦即俗稱的強積金「對沖」,能以這些累算權益來抵銷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但如累算權益是低於遺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就要付上差額。
舊制下的強積金「對沖」例子:
情況1:累算權益(僱主部分)高於遺散費/長期服務金
僱主應支付僱員的遺散費/長期服務金 | HK$30,000 |
強積金賬戶內的累算權益(僱主部分) | HK$50,000 |
抵銷後(即「對沖」後): | |
僱主可從累算權益(僱主部分)抵銷的金額 | HK$30,000 |
僱員所得的遺散費/長期服務金 | HK$20,000 |
僱主就僱員的遺散費/長期服務金須付的額外支出 | HK$0 |
情況2:累算權益(僱主部分)低於遺散費/長期服務金
僱主應支付僱員的遺散費/長期服務金 | HK$30,000 |
強積金賬戶內的累算權益(僱主部分) | HK$20,000 |
抵銷後(即「對沖」後): | |
僱主可從累算權益(僱主部分)抵銷的金額 | HK$20,000 |
僱員所得的遺散費/長期服務金 | HK$0 |
僱主就僱員的遺散費/長期服務金須付的額外支出 | HK$10,000 |
新制:取消對沖的4大影響
首先來看看新機制下的主要4大影響:
取消強積金對沖: ・自2025年5月1日起,僱主不能再使用強積金的強制性供款累算權益來抵銷員工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轉制日前後的區別: ・在轉制日前入職的員工,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轉制前部分仍可使用強積金供款進行對沖。但轉制日後的服務年資則不再適用。
自願性供款: ・僱主仍可使用強積金的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以及按僱員服務年數支付的酬金來抵銷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政府資助: ・政府在新制落實首25年內提供《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以幫助僱主承擔部分遣散費和長期服務金支出。
新機制下,僱主是否完全不能用MPF作為遣散費?
在新機制下,僱主不能再使用強積金的強制性供款來抵銷員工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但僱主仍可使用強積金的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來進行對沖。這意味著僱主並非完全不能使用MPF作為遣散費,但只能使用自願性供款部分。
此外,轉制日前入職的員工,其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轉制前部分仍可使用強積金供款進行對沖。因此,僱主在某些情況下仍能使用MPF來抵銷遣散費,但這取決於員工的入職時間和供款類型。
以下是一個情景示範,解釋轉制日前入職的員工如何使用強積金供款進行對沖: 假設僱員A於2020年加入公司,月薪為18,000港元。2025年5月1日(轉制日)後,這名員工繼續在公司工作,並於2028年被解僱。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計算表
項目 | 詳情 | 計算方式 | 金額(港元) |
轉制日前部分 | 服務年資 | 2020年至2025年,共5年 | - |
最後一個月工資(轉制日前) | - | 18,000 | |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計算 | 18,000 × 2/3 × 5年 | 60,000 | |
強積金供款累算權益(僱主部分) | - | 40,000 | |
僱主需額外支付 | 60,000 - 40,000 | 20,000 | |
轉制日後部分 | 服務年資 | 2025年至2028年,共3年 | - |
終止僱傭前最後一個月工資 | - | 22,500 | |
遣散費/長期服務金計算 | 22,500 × 2/3 × 3年 | 45,000 |
轉制日後的遣散費45,000港元不能使用強積金強制性供款進行對沖,但僱主可以使用自願性供款(如有)累算權益進行部分對沖。
自願性供款+政府資助下的最終金額
假設僱員A轉制日後的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為10,000港元,僱主可以使用這部分進行對沖。因此,僱主實際上需要支付的轉制日後部分為:
項目 | 詳情 | 計算方式 | 金額(港元) |
轉制日後遣散費/長期服務金 | 符合條件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 | 22,500 × 2/3 × 3年 | 45,000 |
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 | 僱主的強積金自願性供款累算權益 | - | 10,000 |
僱主需支付前扣除自願性供款 | 45,000 - 10,000 | 35,000 | |
政府資助上限 | 僱主需支付的金額上限(3,000或50%以較低者為準) | - | *3,000 |
政府資助部分 | 假設政府資助部分為剩餘金額 | 35,000 - 3,000 | 32,000 |
僱主需額外支付 | 剩餘需由僱主支付的金額 | *3,000 |
*根據政府的《取消強積金「對沖」安排資助計劃》,僱主在轉制日後的首3年需支付的遣散費/長期服務金上限為3,000港元或50%(以較低者為準),其餘部分將由政府補貼。唯要注意資助計劃的重點:
僱主每年支付的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以 50萬元為界線。
50萬元以下:首9年內,每宗個案有「封頂」金額,僱主最多支付該金額,其餘部分由政府資助。
50萬元以上:僱主需按指定比例支付,無「封頂」金額,餘額由政府資助。
中小企受惠:近九成中小企的遣散費/長服金支出低於50萬元,可享較高資助。
新供款方案僱主要知﹗
對沖新方案下,計算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的工資比率及上限,維持不變,分別為月薪的三分之二,及上限39萬元。但新制規定,僱主要額外為僱員在新設的專項儲蓄戶口,按僱員每月收入的1%,作出供款,以便為日後的潛在遣散費或長期服務金巨額,早作儲備。
舊對沖機制 vs 新對沖方案
新舊制到底有何主要分別?從以下列表,一目了然。
舊對沖機制 | 新對沖(新)方案 | |
僱主供款累算權益 | HK$37,800 | HK$37,800 |
僱主須支付僱員遣散費 | HK$40,000 | HK$40,000 |
可抵銷(對沖)金額 | HK$37,800 | HK$0 |
僱主的專項儲蓄戶口 | 無 | 1% |
對沖後,僱主須額外支付 | HK$2,200 | HK$0 |
僱員B最後可得 | HK$40,000 | HK$77,800 |
上述例子,是假設:僱員B月入HK$20,000,年資3年,勞資雙方每月各供款HK$1,000,如強積金戶口在過去3年的投資回報率為5%,則僱主及僱員的總累算權益亦分別為HK$37,800,而得出以上計算結果。
強積金對沖取消,僱主需時適應新機制,處理上或會經歷過渡期,因此應及早了解相關安排,以確保順利銜接。
資料來源:勞工處、積金局、立法會人力事務委員會、香港職工會聯盟
撰文:TY