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content
Hiring Advice Hiring process [HR小知識]僱主的強積金責任──員工離職應如何處理?
[HR小知識]僱主的強積金責任──員工離職應如何處理?

[HR小知識]僱主的強積金責任──員工離職應如何處理?

新僱員加入時,僱主有義務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而僱員離職時,則要妥善處理好最後一期供款,以及通知受託人的事宜。

新僱員加入時,僱主有義務為他們登記參加強積金計劃;而僱員離職時,則要妥善處理好最後一期供款,以及通知受託人的事宜。

 

最後一期供款的期限及款額

僱主應安排在下一個月的「供款日」(即該月的第10日)或之前,把離職僱員的最後一期強制性供款,連同其他僱員的供款一併支付予受託人。

與計算現有僱員的恆常供款相似,離職僱員最後一期供款是於該支薪期已支付的有關入息的5%。

 

終止受僱通知

如僱員即將離職,僱主必須盡快把僱員離職一事通知受託人,好讓受託人更新該名僱員的帳戶紀錄。這樣做除了遵守法規外,亦可免被受託人誤報為拖欠供款,因為如果受託人不知道該僱員已離職,可能會因僱主沒有為該僱員供款而向積金局匯報其拖欠供款。

僱主可透過兩種方式,分別是以書面通知及利用付款結算書作出通知,把僱員的離職日期通知受託人。

向受託人作出通知的最後限期是下一個月的第10日,與作出最後一期供款的限期相同。

 

以強積金抵銷(對沖)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安排

在現行的強積金法例下,如僱員可按《僱傭條例》獲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主可以以僱員的強積金帳戶內,僱主的供款及其投資回報(統稱「僱主供款」),抵銷須支付予僱員的長期服務金或遣散費。

如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不足以完全抵銷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僱主必須向僱員支付不足的餘額。另一方面,如僱主供款所產生的累算權益多於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款額,在抵銷後所剩餘的款額必須保留在僱員的帳戶內,並歸屬於僱員。

 

兩種抵銷的方法

如僱主須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應先盡快與受託人聯絡,查核僱員強積金帳戶的僱主供款總額,以選擇合適的抵銷安排。

按照法例,僱主可選擇以下一種方法進行抵銷:

  1. 僱主先向僱員支付全數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然後向受託人申請取回僱員強積金帳戶內的僱主供款,以作抵銷。僱主應緊記要求僱員以書面確認已收妥長期服務金/遣散費的款項,否則受託人可能無法辦理抵銷。

  2. 僱主從須支付予僱員的長期服務金/遣散費金額中,先減去僱員強積金帳戶內僱主供款的金額,如僱主供款不足以抵銷整筆長期服務金/遣散費,則僱主必須向僱員支付長期服務金/遣散費與僱員帳戶內僱主供款兩者之間的差額;如有餘額,則須繼續保留在僱員的帳戶內,歸僱員所有。

 

資料來源:MPFA

Subscribe to Hiring Advice

Get expert Hiring Advice delivered to your inbox.
You can unsubscribe from emails at any time. By clicking ‘subscribe’ you agree to our SEEK’s Privacy Statement